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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和交通沿线 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的报告 (1998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1998]19号转发) 省政府: 为加强我省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城区和交通沿线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质地貌景观是指由地壳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观赏、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表形态。地质地貌景观是一种地质资源,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紧密相连。保护好自然地质地貌景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在保护地质地貌景观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铁路、公路沿线和成区,由于大量采挖山石,许多具有观赏保护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环境质量下降,严重损害了我省的整体形象。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防止以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换取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依法保护地质地貌景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搞好规划。地质地貌景观的保护要按照“统一规划,确保重点,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制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规划。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和与人类生存环境密切关联情况,有重点地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针对现状,当前首先应对城市规划区、铁路及主要公路(省道、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沿海岛屿及面海的可视范围内以及上述范围以外发育的具有一定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山脉、孤山、岛屿等地质地貌景观纳入近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地质地貌景观的保护与开发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和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地貌景观的保护工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辖区内地质地貌景观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在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有关规范执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加强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工作。环保部门要抓好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把城市建设、开发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批工作。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工程建设与地质地貌景观保护的关系。权衡利弊,慎重开发利用。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发、利用或改造地貌地质体,要征得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加强地质地貌景观的保护工作的履行政府职能、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需要,是发展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关系到改革开放、树立交省良好形象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负责,切实保护好地质地貌景观。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8年3月24日 山东省地质矿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