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质环境  造福于人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

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19905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6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2号发布  19908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造船厂、修船厂,滨海火电站、核电站,岸边油库,滨海矿山、化工、造纸和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城市废水排海工程和其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航道工程,潮汐发电工程,围海工程,渔业工程,跨海桥梁及隧道、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以及其他一切改变海岸、海涂自然性状的开发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海滨矿山,在开采、选矿、运输、贮存、冶炼和尾矿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独。

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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