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质环境  造福于人类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地热、矿泉水

资源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登记,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地勘处会签,
    再由主管厅长签批发证。其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环境处承担。

二、地热、矿泉水的评审鉴定工作,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并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鉴 
    定,通过鉴定的由主管厅长鉴定证书。

三、地热、矿泉水资源的采矿登记,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矿管处会
    签,再由主管厅长签批发证。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由环境处承担。

四、地热、矿泉水的探矿权转让,由地勘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环境处会签,
    然后地勘处按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五、地热、矿泉水的采矿权转让,由矿管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环境处会签,
    然后由矿管处按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地热、矿泉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矿管处负责。

七、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水质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处负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程序图

 

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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