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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地热、矿泉水 资源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登记,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地勘处会签, 二、地热、矿泉水的评审鉴定工作,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并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鉴 三、地热、矿泉水资源的采矿登记,由环境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矿管处会 四、地热、矿泉水的探矿权转让,由地勘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环境处会签, 五、地热、矿泉水的采矿权转让,由矿管处负责受理并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环境处会签, 六、地热、矿泉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矿管处负责。 七、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水质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处负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程序图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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