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质环境  造福于人类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420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部分地区已提交进入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严重。截止410日,全国因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死亡,大大超过往年同期死亡人数。据中国气象局预测,1998年汛期,长江流域及江南大部、华北中部至黄河中上游等地区降水偏多。这些地区正是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多发区。各地特别是山地、丘陵区务必 将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来抓。为切实做好199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管部门,加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加强预测,预报工作

迅速组织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登记、建卡;对其危险性作出判断,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将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到乡镇、单位;对有关监测人员进行必要的监测及防灾知识培训,制定以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为主要内容的方案,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199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具体要求见件一),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架检查,发生地质灾害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在逐级上报灾情的同时,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并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以防灾情的进一步扩大。调查完毕后,要编写专门的调查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四、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检修、维护工作,消除隐患,确保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检修、维护工作,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部将于5月下旬对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1.汛期地质灾害预案编制要求

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附件一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要求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应分级、分层次进行。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以区域灾害预报、宏观防灾决策为主,同时兼顾重大灾害点的预报和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市(地)县级防灾预案以具体隐患点的监测和避险、减灾措施为主。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

(一)简单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分布、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等)及上年预报准确程度等。

(二)简要介绍有关部门对当年降水、地震等的趋势预报。

(三)根据本省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当年降水趋势预报、地震趋势预报等情况,对当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各主要区域内的主要灾种及重大灾害点作出预报。

(四)对省内重要城市、重点矿山、重要交通干线等可能出现的灾害作出初步评价预测,对其防治提出原则建议。

(五)对影响特别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尽可能提出较为具体的预报意见,提出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六)作出汛期突发隐患巡回检查计划。

二、市(地)、县级防灾预案

(一)简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汛后各隐患点的稳定性变化情况。

(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报和防灾要求,圈定重点防范区段。

(三)对重要隐患点,作出中长期预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

(四)作出群测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计划。 

 

附件二: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者;

(四)特大级

因灾死亡30(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煤基础。具体要求: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据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地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速报内容

(一)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安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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