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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采期间地下水资源保护 5.2.1 为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开辟新水源地时,应同时与有关部门商定设置卫生防护带,勘察单位只执行监督作用。卫生防护带分—般防护带和重点防护带。 卫生防护带的范围,应考虑含水层分布的边界条件及埋藏条件(包气带或覆盖层的岩性和厚度,地下水位埋深和变幅)、地下水的流速、流向、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开采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地下水补给区的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 5.2.2 为防止地表污染物质和相邻含水层劣质水入侵,应对开采井进行分层止水和表层止水。 5.2.3 开采量接近或大于补给量的水源地,应控制或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保持地下水均衡开采。 5.2.4 利用勘察期间建立的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和开采期间建立的专门性动态监测系统,对开采过程中的地下水动态、水位降落漏斗及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监测,并及时预报其发展趋势,为调整开采方案、防止和治理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提供依据。 5.2.5 中型以上水源地,一般应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模型。 5.2.6 对开采期间出现的水质污染或恶化、咸水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地裂或塌陷、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等问题,应进行专门调查或勘探、试验,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防治,控制其发展。 5.2.7 对过量开采地下水的水源地,有条件时,应采取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措施。补给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供水水质标准。 |